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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222230872002年5月2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发布2002年第29号公告,决定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做保障措施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对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做出详细的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对国内产业损害做出详细的调查,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以下合称“调查机关”)根据客观的事实和证据,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是不是存在因果关系。调查机关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的保障措施调查已经完成,现作出如下终裁决定:
(1)2002年4月19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以及上海宝钢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首钢总公司和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外经贸部正式提交了《关于对钢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
(2)申请人对进口钢铁产品对国内钢铁产业造成严重损害的事实进行了分析和说明,称钢铁产品进口数量急剧增加,钢材价格下跌、企业利润下降、国内产品出口量减少,部分企业陷入了困境,失业人数增加,国内钢铁市场正在面临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故请求外经贸部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发起保障措施调查。
(3)申请人还认为进口钢铁产品数量的急剧增加已经给国内钢铁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如迟延采取措施,其严重损害将难以补救。申请人据此要求外经贸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尽快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4)基于外经贸部《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的规定,申请人在提交申请的同时提供了钢铁产品进口情况以及国内产业经济情况等可获得的材料。
(5)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程序符合《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的规定,提交的材料符合《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的要求。外经贸部于2002年5月20日发布第29号公告,决定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被调查产品包括普通中厚板、普薄板、硅电钢、不锈钢板、其他普钢带、普盘条、普通条杆、普通型材、无缝管、焊管和钢坯等11大类25小类84个税则号的进口钢铁产品。
(6)基于对申请人递交的证据材料等现有材料的分析,有明显 的证据表明9大类17小类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增加正在给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并且国内产业正处在紧急情况,迟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害。外经贸部于2002年5月21日发布第30号公告,决定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并于2002年5月24日起实施,措施实施期限为180天。适用临时保障措施的产品包括普通中厚板、普薄板[包括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镀锡板、镀锌板、彩涂板]、硅电钢(包括取向硅电钢和无取向硅电钢)、不锈钢板[包括不锈中厚板、热轧不锈薄板(带)、冷轧不锈薄板(带)]、普盘条、普通条杆(包括热轧普通条杆、冷轧普通条杆)、普通型材(包括热轧普通型材、冷弯普通型材)、无缝管和钢坯等9大类17小类48个税则号的进口钢铁产品。
(7)外经贸部将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的决定以及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临时保障措施的决定,通知了申请人、已知的出口商、进口商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和出口国/地区政府。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对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进行了调查,国家经贸委对国内产业损害进行了调查,并由调查机关根据客观的事实和证据,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是不是真的存在因果关系。
(9)外经贸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并严格履行WTO《保障措施协定》所规定的保障措施调查义务,以发放调查问卷、举行听证会等方式给予有关利害关系方提出意见的充分机会,并通过各种合法的途径和方式全面、细致地进行保障措施调查工作。
(10)问卷调查。2002年6月23日和24日,外经贸部向所有在公告规定的报名应诉期间内报名应诉的利害关系方分别发放《保障措施调查国外出口商调查问卷》、《保障措施调查国内生产商调查问卷》、《保障措施调查进口商调查问卷》三类问卷,共计353份,回收有效问卷214份,有效回收率达60.62%。调查人员按法定调查程序对答卷及有关数据进行了全面的分析。
(11)举行听证会。外经贸部向有关的利害关系方提供了申请举行听证会的机会。应有关利害关系方的申请,外经贸部于2002年9月25日和26日对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举行听证会并说明理由的有关利害关系方举行了听证会。来自国内钢铁产业、部分涉案国家/地区的出口商和生产商、部分涉案国家/地区的驻华使馆、国内进口商和用户代表等140余家利害关系方的900余人次参加了本次听证会。其中,来自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和15家国内钢铁生产商的代表及其代理人、来自4个国家/地区(俄罗斯、欧盟、墨西哥、阿根廷)驻华使馆或代表团的代表、来自9个国家/地区(韩国、日本、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欧盟、俄罗斯、加拿大、阿根廷、墨西哥、乌克兰)的56家出口商/生产商的代表及其代理人、来自23家国内进口商及下游用户的代表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上发言,陈述了各自的意见。会后各有关利害关系方又分别向外经贸部递交了听证会的书面意见。
(12)广泛听取各有关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外经贸部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了提交证据材料和书面意见的机会。部分国外出口商和生产商、国内生产商、进口商以及用户向外经贸部提交了书面评论和补充证据材料。
(13)听取有关出口国/地区政府的意见。外经贸部先后听取了日本、韩国、欧盟、墨西哥、阿根廷等国/地区政府的口头或书面意见,并予以充分的重视和研究。
(14)在作出终裁的过程中,外经贸部对各有关利害关系方通过有效合法途径发表的口头或书面意见和评论进行了全面、充分的考虑。
(15)外经贸部通过各种方式收集了终裁决定所需的所有证据材料。外经贸部对进口产品数量增加的调查和确定是以调查获取的事实和相关证据为基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作出的。
(16)成立调查组。立案后,国家经贸委成立了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具体负责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工作。调查组调查了1997-2002年1季度的数据,并以这些数据为基础确定国内产业是否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17)应诉登记。2002年5月29日,国家经贸委发出《关于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做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的通知》,要求本案利害关系方进行参与调查活动登记。共 355户企业进行了登记,其中国内生产者6户,国内进口商20户,国内用户263户,国外生产者50户,国外出口商16户。
(18)发放并回收调查问卷。2002年6月18日至21日,国家经贸委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用户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近400份。按规定时间共回收答卷276份,约占发放问卷的70%,其中回收《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66份,约占该类问卷发放量的95%左右。调查组对答卷进行了认线)听取有关利害关系方陈述。2002年6月至9月,国家经贸委分别召开本案申请人及其他国内钢铁产业代表陈述会和部分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先后听取了申请人及其他国内钢铁生产企业就提起保障措施调查的理由陈述,汽车、家电、冶金、造船、石油、化工和建筑等行业的下游用户企业的意见陈述。同时,还接受了相关利害关系方提交的大量书面意见及相应的证据。
(20)听取有关国家/地区政府意见。2002年7月至10月,乌克兰、韩国等有关国家/地区政府代表团就部分钢铁产品保障措施等事宜向国家经贸委陈述了意见。国家经贸委有关人员还参与了与日本等国的保障措施磋商。欧盟驻华使团等机构向国家经贸委提交了书面意见。国家经贸委认真听取、研究了他们对本案的意见。
(21)召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为了给申请人、国内钢铁产业和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公开发表意见的机会,进一步获取证据材料,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9月4日至5日在北京召开了部分进口钢铁产品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部分中国国内钢铁生产企业、进口商、用户及其代理人,涉案国家(地区)钢铁生产企业、出口商及其代理人以及乌克兰、俄罗斯、法国、美国、阿根廷、墨西哥等国家/地区驻华使馆的代表共800多人次参加了听证会,72家单位递交了书面材料,67人次在听证会上作了发言。
(22)调取相关数据。国家经贸委对调查问题中的数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同时还向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等有关机构调取了全国和行业数据。
(23)国家经贸委对调查获取的信息和数据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对相关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予以了充分考虑。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和确定是按照调查获取的事实和相关证据,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24)通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根据WTO《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通知义务,外经贸部于5月20日就发起保障措施调查、实施临时保障措施以及不适用临时保障措施的发展中国家/地区通知了WTO保障措施委员会。
(25)就临时保障措施举行磋商。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后,外经贸部为与临时保障措施有关涉案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有实质利益的国家/地区政府提供了充分的磋商机会。先后与韩国、日本、墨西哥等国政府举行了WTO《保障措施协定》第12.4条项下的磋商。
(26)公共利益的考察。调查机关向国内下游用户提供了提出意见的充分机会,并以座谈会等多种方式主动听取下游用户的意见以确定保障措施的实施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所听取的意见主要来自国内生产商以及家电、钢材深加工、造船、机械、石油、家电、办公设备、汽车等钢铁下业。
(27)信息披露。调查机关作出保障措施调查结果后,为保证调查的公开性和公正性,外经贸部进行了信息披露,公布了对案情的详细分析和审查的相关因素,以及进口数量增加、损害的调查结果及其理由的说明,并公布了拟采取的最终保障措施的产品适用范围和措施内容。同时将披露内容照会有关国家/地区。
(28)通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根据WTO《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通知义务,外经贸部于11月1日就保障措施调查结果、拟采取的最终保障措施通知了WTO保障措施委员会。
(29)就拟实施的最终保障措施举行磋商。根据调查结果,在建议对五类产品[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冷轧不锈薄板(带)]采取最终保障措施后,外经贸部向作为有关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有实质利益的出口国/地区提供了充分的事先磋商机会;并先后与日本、韩国、欧盟等国/地区举行了WTO《保障措施协定》第12.3条项下的磋商。
(30)调查机关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根据调查获取的事实和相关证据,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部分进口钢铁产品保障措施调查结果如下:
(31)调查机关经调查确定,有5类钢铁产品进口数量增加和国内产业严重损害成立并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法定条件,这5类产品是: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冷轧不锈薄板(带)。另有20类钢铁产品或进口数量没有增加,或不存在国内产业严重损害,或虽有进口数量增加和国内产业损害但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法定条件,这20类产品是:普通中厚板、镀锡板、镀锌板、取向硅电钢、不锈中厚板、热轧不锈薄板(带)、其它不锈钢板、其它普钢带、普盘条、螺纹钢、冷轧普通条杆、H型钢、截面高≥80mm槽钢、截面高≥80mm角钢、其它热轧普通型材、冷弯普通型材、石油天然气道无缝管、石油天然气钻探无缝管、焊管、钢坯。
(238)申请人提出,美国、欧盟等相继发起保障措施调查并采取措施是不可预见的,它直接导致了中国进口钢铁产品的数量激增。而一些其他利害关系方则提出这些变化不是不可预见的,不是导致进口数量激增的原因。
(239)外经贸部在审查了上述各方的观点及有关证据后认定,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激增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发展所导致的。
(240)2001年7月美国发起了钢铁产品保障措施调查,2002年3月5日宣布对进口钢铁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并于3月20日正式实施。
(241)2002年3月27日欧盟宣布并于3月29日开始对15类进口钢铁产品采取临时保障措施,2002年9月29日,欧盟对7类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
(242)在美国、欧盟对进口钢铁产品采取保障措施的同时,尤其是美国采取保障措施之后,加拿大于2002年3月21日发起钢铁产品保障措施调查,2002年10月19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向总督提交了调查结果的报告以及建议采取的救济措施。捷克、波兰等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也针对进口钢铁产品发起了保障措施调查或者采取了其他限制进口的措施。
(243)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时,不可能预见到美国会决定对如此大范围的进口钢铁产品采取如此严厉的最终保障措施,也不可能预见到美国采取保障措施的范围和方式及对中国钢铁产品进口的影响程度,更不可能预见到美国保障措施对欧盟和其他一些国家/地区的影响程度及其所带来连锁反应式。
(244)由于中国市场开放,且与美国、欧盟同为世界三大钢铁产品进口市场,因此是被阻挡在美欧等主要市场外的钢铁产品寻找出路的唯一机会。而且,由于钢铁工业内部各产品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关系,即便是美国、欧盟等国没有采取保障措施的钢铁产品,也因限制进口措施的影响,导致对中国出口的大量增加。事实上,由于美国等相继采取措施限制钢铁产品的进口,致使中国钢铁产品进口数量急剧增加。
(244)此外,一些国家针对进口钢铁产品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以及其他进口限制措施,导致了中国部分钢铁产品进口增加。这些针对钢铁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以及其他进口限制措施,也是不可预见的。
(246)中国国内生产商正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进口的不正常增长会对其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由于国内产业已经因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激增而受到严重损害,如果不采取最终保障措施,国内产业的状况将会进一步恶化。
(247)保障措施的目的在于弥补因不可预见的发展而导致的进口增加,以及由进口数量增加造成的国内产业严重损害,并预防可能给生产商带来的进一步损害。除了不可预见的发展、进口数量增加和产业严重损害外,调查机关还调查了采取最终保障措施对国内公共利益的影响。为此,调查机关根据现有证据考察了采取保障措施对本调查涉及的所有利害关系方可能造成的后果和影响。
(248)国内生产商生产的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和冷轧不锈薄板(带)在正常市场条件下具有竞争力。在调查期内,许多国内生产商经历了重大的产业调整和重组以保持其产品在钢铁市场全球化背景下的竞争力。国内生产商在世界范围内的这种调整显示出其对市场良好的适应性。如果不对进一步激增的进口产品采取最终保障措施,国内生产商将陷入严重困境。
(249)为了评估最终保障措施对国内用户和进口商的影响,调查机关向5类产品的所有已知用户和进口商发放了调查问卷,进行了实地核查,此外还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的意见。
(250)部分与被调查产品有关的进口商认为采取最终保障措施将会对市场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并且政府管理成本将会增加,因此没有必要采取最终保障措施。但也有部分进口商对采取最终保障措施表示欢迎。
(251)部分进口商和用户提出,在国内供给不足的情况下采取最终保障措施会造成国内钢铁产品价格的上涨而削弱下游企业的竞争力;但他们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要求。
(252)鉴此,调查机关认为,最终保障措施宜采取关税配额的方式,所确定产品配额量维持现有的进口流量,能够保证国内钢铁下游用户的需要,而且,通过在最终保障措施生效期间逐步增加配额量、降低特别关税税率等放宽措施,最终保障措施应不会损害下游用户和进口商的利益。
(253)由于钢铁产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保持钢铁产业的竞争力及健康发展,符合中国钢铁产业利益,并且对钢铁产品的用户来说,一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内钢铁产业符合其最终利益。因此,对部分钢铁产品采取最终保障措施符合中国的公共利益。
(254)根据上述调查的最终结果,调查机关终裁决定: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冷轧不锈薄板(带)的进口激增给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激增与国内产业受到的严重损害之间有实质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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